汪丹是武汉一家酒店的负责人。7月底,她接到一张法院传票,显示酒店被起诉,案由是“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对此,她一头雾水,不知道哪里出了问题。
经过一番了解后,汪丹搞清楚了事情缘由。起诉她的这家公司叫东阳莲尘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莲尘”),他们购买了一些电影的版权。在酒店房间里的投影仪或电视中,有视频软件可以播放这些电影,由此被认为侵权。
播放这些电影的住客,并不是真的为了住酒店,而是东阳莲尘公司专门派出的取证人员。他们从前台登记到走进房间打开设备播放电影,一直在录像取证,并进行公证,用作后期起诉的证据。
令汪丹难以理解的是,在酒店房间里用正规视频网站看电影,怎么就成侵权了?“智能电视基本已经是酒店的标配,我们只是提供了设备,播放什么是住客自己的行为,为什么酒店要负责?”汪丹对界面新闻说。
在武汉,还有上百家酒店与汪丹情况类似。界面新闻记者进入一个被起诉的湖北酒店群中,群里已有超过160人。东阳莲尘的代理律师李凌鹏告诉界面新闻,他们此次在武汉起诉了约100家酒店。
界面新闻了解到,这次事件中,涉及的电影包括《东溪突击》、《古宝奇缘》、《最佳导演》、《泰味儿》等,成本和知名度基本都不高。东阳莲尘的取证人员在酒店的智能电视或投影仪中,通过云视听(腾讯视频电视版)、酷喵(优酷电视版)等平台播放了这些电影。而即使不登录会员直接播放,也会被认定为侵权。
界面新闻通过天眼查APP发现,不仅在武汉,近期东阳莲尘在北京、上海、成都、南京、宁波、无锡、大连、淄博、汾阳等多地,均有相关案件正在诉讼中。李凌鹏也表示,东阳莲尘不是只在武汉“维权”,而是在全国范围进行相关诉讼。
除了东阳莲尘,类似案件中还有宁波声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声视”)的身影,且涉及的案件更多。天眼查APP显示,宁波声视共有654条开庭公告,中国判裁判文书网中有超过100份与该公司相关的文书。
酒店业主们认为,这些公司专门购买一些小成本电影的版权,然后又找专人到酒店播放这些电影,再起诉大量酒店索赔,从而通过此途径赚钱。“这不就是在碰瓷吗?”
东阳莲尘的代理律师李凌鹏则对界面新闻表示,他们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维权案件,促使影院式酒店、足浴等商家的商业播放行为回归到商业版播放版权付费服务上来,这样可以提高视频平台商业版权收入,也间接增加中小影视公司的收入。
李凌鹏表示,此次起诉的酒店大多是在宣传中带有影院式等标语的酒店。“公司的理念并不是希望通过批量维权来赚钱,而是通过批量起诉一部分酒店,从而唤醒整个酒店业主群体对商业播放版权的重视。整个维权案件数量实际只占现在侵权总量很小一部分。”他说。
界面新闻从酒店业主处了解到,一部电影的赔偿报价一般为1万元,被索赔两三万元的酒店居多,也有更高金额的索赔要求。实际的赔偿额可以谈价,最后会降到几千块一部。目前武汉地区已有部分案件开庭,但还没有正式判决结果出来。
不过根据此前类似案件的判例,法院基本会支持影视公司的诉求,认定酒店侵权。在7月28日东阳莲尘起诉铁岭一家宾馆的案件中,一部电影的索赔额为10000元,最终判罚2500元。3月份的涉及宁波声视的一份判决书中,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针对30000元的原告索赔诉求,最终只判罚了800元。
这些酒店被起诉的案由基本都是“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对界面新闻解释,从法律层面看,酒店虽未直接在电视上放映电影,但提供了联网电视或投影仪,使得顾客能够通过该技术设备点播观看来源于网络的电影等视听作品。只要顾客点播了电影作品,酒店就侵犯了放映权,而顾客的点播行为是否需登录相应视频软件的会员账号,以及会员账号的归属,均与放映权无关。
另外,在视频平台的使用协议中,都有“以非商业目的使用该软件”的条款,而酒店经营属于商业行为,也违反了视频软件的协议。
不少酒店业主表示,此前他们并不清楚这类行为可能涉及侵权,也没有意识到在酒店中使用视频软件就是商用,因为这些行为太常见了。
徐新明对界面新闻表示,虽然这已是行业惯例和普遍行为,但并不能因为该行为常见而免责。另外,法律对于版权侵权的认定,并不考量维权者的动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关权利所控制的行为,即构成侵权。
不过徐新明也表示,对于“碰瓷式维权”,法院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根据侵权的事实、情节及后果,酌定适当的赔偿数额,在“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这样既做到了对于著作权的严格保护,又不至于让酒店等“侵权人”承担过重的责任。
在上述涉及宁波声视的判决书中,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也提到,宁波声视的维权模式不合理,不应鼓励;宁波声视明知涉案电影的源头提供者,却不向侵权行为的源头主张权利,及时在源头上制止侵权,反而起诉各个终端酒店,维权模式已偏离了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的初衷,即及时有效制止侵权。
徐新明建议,酒店经营者需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或采取相关技术措施从根源上避免侵权发生,才能不给“碰瓷者”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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