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客栈”酒店品牌之争

环球旅讯 2009-04-23 15:37:08

中山市城市客栈酒店有限公将与深圳市华侨城城市客栈有限公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城市客栈”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已经侵犯了深圳城市客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山市城市客栈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城市客栈)将与‘深圳市华侨城城市客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城市客栈)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城市客栈”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已经侵犯了深圳城市客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山城市客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深圳城市客栈经济损失50000元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5000元,共计人民币75000元。”以上是2009年3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中山“城市客栈”酒店品牌诉讼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至此,于去年9月10日开始的相关案件审理工作已初步告一段落。

  “李鬼”假扮“李逵”

  “城市客栈”是由华侨城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和管理的精品商务连锁酒店品牌,自第一家连锁店—城市客栈新侨店开业伊始,该公司就根据其母公司——华侨城集团关于品牌塑造的规划,在狠抓公司经营管理之余,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铸造、培育和保护,并早在2007年8月21日取得“城市客栈(中文)、City Inn(英文)及两片绿叶(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随着城市客栈在华南区域甚至全国的不断成功战略布点,市场上也逐渐出现了同业者不同程度的模仿“城市客栈”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中山城市客栈便是一个典型。早在2008年初中山城市客栈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时,该公司就以“城市客栈”作为招牌经营酒店,被华侨城国际酒店管理公司旗下的城市客栈中山石岐店工作人员发现后,深圳城市客栈曾正式致函中山城市客栈要求其停止使用“城市客栈”作为企业名称,但是中山城市客栈对此置若罔闻,不予理睬。为此,深圳城市客栈于2009年9月10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

  2008年10月20日该案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双方围绕着商标权和商号权何种权利产生在先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中山城市客栈认为虽然其工商注册登记时间晚于深圳城市客栈商标取得时间,但是其名称预先核准时间(2007年7月10日)早于深圳城市客栈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时间,因此其有权使用“城市客栈”作为企业名称;深圳城市客栈则充分论述了企业名称权的取得时间不是名称预先核准的时间,而是公司注册成立的时间,因此,中山城市客栈取得“城市客栈”企业名称权的时间(即工商登记时间2008年6月4日)晚于深圳城市客栈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时间(2007年8月21日),也就是说,商标权早于商号权,应当受到优先保护。

  法槌敲定“李逵”正身

  经过将近半年的审理过程,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山城市客栈”突出使用“城市客栈”字号,侵犯了深圳城市客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深圳城市客栈诉请中山城市客栈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并做出了以上判决。

  4月20日,据深圳城市客栈方面得到的消息称,中山城市客栈已就此案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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