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优车声明:吴学益律师涉嫌恶意造谣中伤

环球旅讯 2016-05-17 11:19:28

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吴学益律师通过微信和各大论坛发布的文章,明显是对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的恶意造谣中伤,企图干扰神州优车新三板的正常审核。

5月17日晚间,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吴学益律师通过微信和各大论坛发布的文章,明显是对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的恶意造谣中伤,企图干扰神州优车新三板的正常审核。

今天上午,吴学益律师通过个人微信账号,发布了一封名为《关于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申请文件严重违规的举报信》(简称《举报信》)。神州优车公司表示,发现《举报信》中大量信息严重失实,存在断章取义、曲解相关法律法规、刻意误导公众的情形,明显是对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的恶意造谣中伤,企图干扰神州优车新三板的正常审核。

以下为关于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申请文件严重违规的举报信》全文内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12日,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优车”)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披露《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吴学益律师经过详细研读前述文件,发现其中大量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严重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业务规则,不仅直接欠缺新三板挂牌的多项条件,而且构成对投资人的严重欺骗。为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特向贵公司进行正式举报。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商业模式的描述存在明显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一)神州优车把其商业模式描述为“汽车共享平台”、“出行共享平台”

神州优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第二节“公司业务”部分,描述其主要业务、商业模式和发展战略时,多次明确将其商业模式定性为“汽车共享平台”、“出行共享平台”,具体如下:

1.主要业务:神州优车以客户为中心,以技术为驱动,通过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发挥业务板块的协同效应,引领行业变革,重塑人车生态圈。神州优车目前的主营业务包括专车业务,神州专车是中国领先的基于新一代技术革命的汽车共享和大数据平台,通过“神州专车”品牌开展高品质专车业务。

神州专车通过采用 100%“专业车辆,专业司机”的 B2C 运营模式,为客户提供安全、舒适和标准化的高品质专车服务。神州专车的车辆均为来自租赁公司的正规租赁车辆,司机均经过严格筛选和专业培训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通过采用移动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神州专车为客户构建了一个全国范围内高效便捷的代驾车辆共享平台。

2.公司的商业模式:公司立足于互联网出行服务领域,针对传统出行方式所无法满足的需求提供优质的专车服务。该种服务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以流处理技术为平台,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依托,以云计算技术为支撑。在以客户体验为核心,以整体效率为衡量标准的原则下,公司全面整合优质服务资源与技术资源,通过高效联接用户、车队及司机,建立起基于新一代技术革命的汽车共享和大数据平台。

3.公司的发展战略:发挥现有专车业务的领先优势,打造中国最大的出行共享平台。面对规模巨大且快速增长的专车市场,公司将发挥在政策合规性最强、盈利模式最清晰的 B2C 专车领域的领先优势,进一步提升专车业务规模及效率,通过持续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高品质的服务,深化品牌影响力,实现自身盈利模式良性循环,以保持在 B2C 领域的绝对领导地位。公司将通过进一步深化与神州租车的战略合作关系,打造中国最大的一体化汽车共享(Car Sharing)和出行共享(Ride Sharing)平台。同时,公司将持续跟踪政策和市场竞争情况的变化,在合规性和盈利模式趋于明朗的前提下,择机开展 C2C 模式的业务,实现在汽车和出行共享领域的全面领先地位。

(二)神州优车的商业模式只是“传统出租车+APP”,与“共享经济”或“分享经济”没有任何关系

1.政策文件及行业研究报告对于共享经济的界定

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首次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2016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共享经济,鼓励个人闲置资源有效利用,有序发展网络预约拼车、自有车辆租赁、民宿出租、旧物交换利用等”。

2016年2月29日,国家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对分享经济进行了明确界定:分享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整合、分享碎片化闲置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报告总结了分享经济的六个特征,其中包括:主体是大众参与,分享经济供需双方都数量众多,收益群与需求群形成互动;对碎片化资源的整合与分享。

2.神州优车完全不属于共享经济模式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共享经济模式的核心是充分利用社会闲散的资源,从而可以大幅降低成本。

神州优车只是利用关联公司(神州租车有限公司)的租赁车辆,通过招聘大量的专职司机驾驶,从而向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完全背离了共享经济的宗旨,不仅没有利用社会闲置的车辆资源,而且运作成本非常高。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截至2016年1月31日,神州优车的员工总数为38623人,其中有36252名司机。2015年神州优车的司机工资和油费共计23亿元人民币,神州优车向神州租车公司支付的车辆租赁费是14.85亿元人民币。相对而言,真正属于共享经济的网络专车平台,根本不需要承担巨额的司机工资、油费和汽车租赁费。

此外,真正属于共享经济的网络专车平台可以充分调动社会运力,以更有效地满足不同时段的出行需求。高峰期有波峰,平峰期有波谷。出行高峰期通过动态调价吸引更多司机上路提供运力;平峰期价格便宜,部分司机选择做其他工作。但神州优车的车辆数有限且固定,根本无法解决出行行业波峰波谷的问题,仅靠自己的关联公司提供的5万辆租赁车辆,根本无法解决全国乘客打车难的问题。

综上,神州优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把自身模式包装成共享经济模式,不仅与十部委颁布的《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直接相悖,也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及社会公众认知,完全属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三)《公开转让说明书》违反的具体业务规则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1.5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第二条第(一)项: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市场份额的描述、盈利预测存在严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根本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市场份额所依据的研究报告的界定方法存在严重问题、内容严重失实

1.神州优车《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有关市场份额的表述

《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第二节“公司业务”部分,对市场份额做出了明确表述:“根据罗兰贝格的调查报告,以 2015 年 12 月数据统计,神州专车在专车市场拥有 40%的市场份额,位居行业第二,2015 年 1 月到 12月月均增长率约 33%,位居行业第一。此外,神州专车也以 70%的客户留存率处于同业处领先地位。2015年 10月 23 日,中国消费者报公布了联合全国 30省、市消协组织得到的专车调查数据,神州专车获得了 91.5 分的高分,在各大专车品牌中位列第一”。

2.罗兰贝格的报告对专车的界定方法严重违反行业实际情况,且报告内容自相矛盾

第三方研究机构罗兰贝格发布的《2016中国专车市场分析报告》把当前网络约租车市场按产品类型及溢价分为专车类与非专车类,其中对应出租车溢价20%以上为专车市场。这是对专车所下的范围最狭窄的定义。据此,被用户广泛使用的的滴滴快车、人民优步、易到用车经济型等都不属于专车,而神州优车的所有车型都属于专车。该报告得出的结论:2015年12月,滴滴、神州、Uber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6.6%、39.9%、7.2%,神州优车排名第二。这种界定方法完全背离了整个网络约租车行业的现状,与行业内外人士的普遍认知相差甚远。

此外,如果按照罗兰贝格这份界定方法存在严重问题的报告,对应出租车溢价20%以上为专车市场。神州专车的定价虽然高于出租车价格20%,但是2015年全年,神州专车一直通过充值赠送、活动打折等大额优惠方式吸引用户和订单。在大多数情况下,神州专车充值都是充100返100,相当于五折,最小力度为充100元车费赠送20元余额。此外有大量首单免50元加送200元接送机礼包这样的活动并行存在。因此,神州专车的真实价格要远远低于出租车20%的溢价,甚至在许多情况下要低于出租车的价格,按照罗兰贝格的界定方法,神州专车也应属于“非专车”,在所谓“专车”市场排名第二就属于自相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罗兰贝格还在《2016中国专车市场分析报告》注明:“本管理咨询公司对本文件中出现的表述的完整性与正确性不负有任何责任”。对于专车市场份额,罗兰贝格备注资料来源为“专家访谈,神州内部数据”。

3.易观智库、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和艾瑞咨询等国内知名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显示神州优车的市场份额与40%相差甚远

根据易观智库发布的《2015年四季度专车市场运行情况分析》,2015年第4季度,滴滴专车、Uber和神州专车分别以84.2%、17.4%和14.9%的比例占据中国专车服务活跃用户覆盖率的前三名。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于2015年12月发布的《专车市场发展研究专题报告》,专车市场已经形成了滴滴一号专车以 87.2%的使用率稳居第一,Uber 后起直追,神州、易到等凭借各自优势占据部分细分市场的稳定格局。

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6年中国移动端出行服务市场研究报告》,截止到2015年年底,中国移动端出行服务用户乘客数量总计接近4亿,达到3.99亿人,滴滴专车(快车)用户覆盖数量占比高达88.4%,同时在中国专车(快车)移动端出行服务行业中,滴滴专车(快车)日均订单量占比达到84.1%。

根据上述三家国内知名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Uber、易到和神州专车的市场份额总和不足15%,神州专车的市场份额远远达不到《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提及的40%。

综上,神州优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其市场份额的表述所依据的研究报告的界定方法存在严重问题、前后自相矛盾、数据来自神州优车、内容严重失实,而且,市场份额数据与国内多家知名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相差甚远,明显系造假行为,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二)盈利预测的表述严重欺骗投资者

1.神州优车《公开转让说明书》有关盈利预测的表述

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的“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明确表述:“公司未来也仍将不断提升车辆运营效率、提高用户体验,以实现收入的快速增长,但由于行业特性,公司短期内仍然可能存在亏损及无法分配利润的风险。随着业务规模的迅速增长,在成本结构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公司将有望获益于规模经济效应的体现,逐步实现盈利”。

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的“六、公司所处行业概况、市场规模及行业基本风险特征”部分,对比专车市场的B2C模式和C2C模式,认为:“B2C 和 C2C 两种模式均为轻资产模式,但由于 B2C 模式下车辆和司机均由公司统一管理,因此 B2C 模式重运营,其产品的标准化程度更高,服务质量能够得到可靠保障,因此客户体验较好,公司更容易获得品牌溢价。B2C 模式下成本结构相对固定清晰,作为专业化服务提供商,随着专车单量规模和运营效率的提高,能够形成规模效应,单均成本能够显著下降。B2C 模式向客户收取专车出行费用,盈利模式清晰可控。C2C 模式从专车订单成交额中提取一定比例抽成作为收入,考虑补贴等成本因素影响,在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的盈利难度较大”。

2.神州优车的重资产模式与规模经济效应无关,规模越大只会亏损越严重

神州优车的模式是典型的重资产模式,车辆是花费巨资从关联公司租赁而来,司机全是全职司机,加上油费,2015年这三项支出分别是14.85亿元、15.67亿元和7.96亿元,总和超过38亿元。《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谓神州优车的B2C模式是轻资产模式完全是睁眼说瞎话,把投资人、社会公众甚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当做傻瓜。

神州优车的重资产模式没有规模经济效应可言。所谓规模经济效应已是经济学的常识,简言之,生产和经营的规模越大,效益越好。如果是真正的分享经济模式,专车平台的成本固定,当规模扩大十倍的时候,成本只是略微增加,所以盈利能力很强。但是,神州优车的模式绝非分享经济的轻资产模式,而是重资产模式,重资产每次规模增长,成本就要同比例增加。神州优车目前是10万级单量的规模,就需要有3万辆车和4万名司机。如果规模扩大1倍,就需要有6万辆车和8万名司机,亏损也会同比例增加。2015年就亏损37亿人民币,2016年规模如果翻倍,亏损一定远远不止37亿元人民币。因此,神州优车的模式只会规模越大亏损越严重。

综上,神州优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谓轻资产模式的自我定位及盈利预测完全是欺骗投资者,属于典型的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公开转让说明书》违反的具体业务规则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1.5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2.1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第二条: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三、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哪些情形应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款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三)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三、神州优车的商业模式直接违法,不具备出租运营资质,持续经营存在严重法律障碍

(一)神州优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多处声称其商业模式合法、不存在政策风险,且不存在办理相关业务资质的实质性障碍,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认为公司主营业务符合法律规定、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神州优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的“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明确表述:“神州优车目前的主营业务为专车业务及汽车产业链的其他业务,专车业务即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根据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神州优车作为领先的B2C专车服务提供者,其运营模式符合政策监管方向,不存在政策风险,在政策法规正式出台后,神州优车办理相关业务资质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不排除神州优车未来可能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业务资质的风险”。

神州优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的“六、公司所处行业概况、市场规模及行业基本风险特征”部分,对比专车市场的B2C模式和C2C模式,认为:“根据目前的相关政策,B2C 模式是更符合监管规定的运营模式,并且为监管机构所鼓励。交通部曾明确表态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因此目前的C2C模式合规性存在隐患,可能无法满足监管政策要求”。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发表意见:“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之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专车业务”的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发布)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申请出租汽车经营必须同时拥有符合条件的车辆,以及拥有符合要求的驾驶人员。神州优车及其子公司所提供的“专车业务”系提供非巡游的预约互联网专车服务,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特征存在区别,不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所管辖的出租汽车经营业务”。最终得出结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神州优车的商业模式严重违反现行法规,根本不具备运营资质,持续经营存在直接、明显的法律障碍

1.神州优车的模式是“租赁车辆+司机驾驶”,在从关联公司租赁车辆之后,招聘大量专职司机,提供司机驾驶服务

神州专车《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称:“在日常运营中,神州专车租赁的车辆主要来源为港股上市公司神州租车。”这意味着其车辆主要来源均为租赁车辆,并非出租客运车辆。通过从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并配备驾驶员从事客运服务直接违反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多个地方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2)《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3)《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12座及以下的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客车租赁经营者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一)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情节严重的;

(4)《深圳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综上,根据上述四个城市的汽车租赁管理法规,汽车租赁业务的核心是租赁车辆给承租人,而不能同时提供驾驶服务。此外,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必须保证车辆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相符,即不能用他人车辆进行租赁。根据神州优车《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明确记载,神州优车的租赁车辆均来自神州租车公司,即自身并不拥有这几万辆汽车的产权。因此,可以看出神州优车从其他公司租赁车辆用于租赁、同时提供司机驾驶服务的做法属于严重违规。

据新华网报道,2015年8月1日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北京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联合约谈神州专车平台北京地区负责人,指出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租赁车辆配备驾驶员从事的经营活动以及承租人将租赁车辆转租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其在北京地区使用租赁汽车配备驾驶员开展的“金色星期天免费接送机”活动,将严重扰乱北京市正常运输市场秩序。

2.神州优车“租赁车辆+司机驾驶”的模式的本质是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却没有获得出租汽车经营资质

汽车租赁和出租汽车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标的是“车辆”,出租汽车经营的标的是“驾驶服务”。神州优车的商业模式的核心是通过租赁车辆提供司机驾驶服务,乘客最终获得的是“驾驶服务”,因此,其本质是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但是,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片面地引用了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即:“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据此认为神州优车提供的是非巡游的预约互联网专车服务,不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这是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刻意、严重歪曲,该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还明确规定了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可以通过电召的方式进行,而电召又分为电话(电讯)电召和网络电召。无论是巡游还是非巡游形式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都必须遵守该规定,比如第三十条规定:“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除了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之外,《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和二款、《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都规定了出租车或者出租车经营服务的定义,这四个城市的规定的共同特点是都没有把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排除在外出租车经营服务之外,即无论是巡游还是非巡游(预约)都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范畴。

综上,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北上广深四地的规定,所有类型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都必须获得相应资质。但是,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神州优车只具备《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根本没有出租汽车经营资质。

(三)即使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神州优车也不可能获得经营资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在公开的只是征求意见稿,最终正式颁布实施的文件具体如何规定现在不得而知,神州优车却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妄言:“在政策法规正式出台后,神州优车办理相关业务资质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即使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神州优车也完全不可能获得经营资质,其租赁车辆不可能获得《道路运输证》。《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由此可以看出:(1)车辆的使用性质必须是出租客运,而神州优车的车辆都租赁车辆,性质完全不符合;(2)需要车辆的所有人提出申请,而神州优车的三万多辆车的所有人是在香港上市的神州租车公司,即使申请《道路运输证》,也应由神州租车公司去申请,而且神州租车公司一旦申请将名下的三万多辆租赁车辆的性质变更为出租客运,则所有车辆的报废年限是八年,这将给上市公司神州租车公司带来巨额损失。

(四)《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法律意见书》违反的具体业务规则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1.5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1.7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第二条第(二)项: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三、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哪些情形应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款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四、神州优车不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涉嫌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定

(一)神州专车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第B25类信息服务业务,却不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除子公司福建信息技术取得《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外,神州优车及其他子公司均未取得任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截至2016年4月12日,神州优车共有5家直接控股子公司,并通过该等子公司间接控股16家子公司。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法律意见书》的披露,神州优车母公司负责整体经营及战略管理,并且负责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为子公司实际开展专车业务供应车辆;子公司福州优车(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信息技术”)为公司的主要运营载体,其下属子公司福建优驾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优驾”)及福建优科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优科”)为驾驶员服务公司,主要从事驾驶员的招聘和管理,下属子公司神州优车(海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信息技术”)主要负责技术咨询业务;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安驾”)及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亿君”)均为驾驶员服务公司,主要负责驾驶员的招聘和管理。

根据《法律意见书》的披露,除神州优车子公司福建信息技术取得《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闵ICP备16000897号)以外,神州优车及其子公司均未取得任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神州专车业务不属于电子商务,不属于互联网销售,而是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第B25类信息服务业务

(1)神州专车业务不属于电子商务。根据商务部发布的《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的规定,B2C类电子商务包括网上商厦和网上商店两种,网上商厦是指提供给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开设网上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商店是指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网站、开设网上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平台。同时,《电子商务模式规范》进一步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并且网站应该具备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清算服务的功能。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经营电子商务业务应申请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的第B21类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项下的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许可。经与北京市通管局沟通,对方表示申请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许可的公司应拥有独立的网站,并且该网站上有第三方商家入驻直接向终端消费者进行销售并完成支付环节。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披露,神州专车业务涉及的车辆及驾驶员均由神州优车子公司提供,并非由第三方经营,因此既不属于《电子商务模式规范》所指的网上商厦,也不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所指的经营类电子商务。神州专车手机APP客户端(神州专车)、微信公众号及电话热线(10101111)因不具有固定网址,因此既不属于《电子商务模式规范》所指的B2C类电子商务,也不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所指的经营类电子商务。而神州专车网站(www.10101111.com)虽然可以实现叫车功能,并且可以通过网站完成订单支付,但由于专车服务并非由第三方提供,因此仅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关于网上商店的基本要求,并不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所指的经营类电子商务。

(2)神州专车业务也不属于互联网销售。根据商务部2010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互联网审批通知》”),互联网销售是企业销售行为在互联网上的延伸,经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商业企业可以直接从事网上销售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这里的互联网销售是特指企业线下销售行为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并且只有针对“商品销售”时,才可豁免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神州专车业务不属于商品销售并且主要通过互联网线上进行,因此不属于《外商投资互联网审批通知》中规定的“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行为。

(3)神州专车业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第B25类信息服务业务。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法律意见书》的披露,神州优车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代码 I64);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属于“其他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代码 6490);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属于“其他互联网服务”(代码 6490);根据《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属于“互联网软件与服务”(代码171010)。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披露,神州优车通过手机APP客户端(神州专车)、网站(www.10101111.com)、微信公众号及电话热线(10101111)等渠道提供专车服务。同时,神州优车在其手机APP客户端(神州专车)及网站公示的用户条款的第1条均明确说明其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是“信息服务”。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包括计算机和智能终端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的第B25类信息服务业务。

综上所述,神州优车经营的神州专车业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的第B25类信息服务业务,应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神州优车涉嫌违反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根据《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存在前述行为的,应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同时,根据《法律意见书》的披露,神州专车业务属于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而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然而根据《法律意见书》的披露及通过公开渠道的检索,神州优车及其子公司均未取得与其主营业务对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相关法律规定。

(二)神州优车涉嫌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限制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行业,应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子公司也应比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执行。

根据商务部于2015年4月10日修订生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增值电信业务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除电子商务类以外,经营其他业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和《工信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的规定,除经营类电子商务以外,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违反关于外资比例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法律意见书》的披露,目前神州优车共有57名股东,其中境内股东34名,合计持股比例为32.76%;境外股东23名,合计持股比例为67.24%。根据前文分析,神州优车经营的神州专车业务不属于经营类电子商务,因此神州优车的境外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神州优车目前的股权架构涉嫌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

(三)《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法律意见书》违反的具体业务规则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1.5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1.7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第二条第(二)项: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三、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哪些情形应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款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五、神州优车的用工模式属于滥用劳务派遣,并存在收取三万多名司机四亿多元保证金、强迫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等违反劳动法规的情形

(一)用工模式是神州优车商业模式的核心要素

神州优车的商业模式是“车辆租赁+司机驾驶”,除了三万多辆租赁车辆外,近四万名司机是其赖以持续经营的重要基础,因此,对于这近四万名司机的用工模式的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神州优车商业模式是否具有合法性,也直接关系到神州优车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用工模式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1.滥用劳务派遣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

(1)神州优车(前身华夏联合)在2016年1月全资收购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之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所披露的情况,神州优车共有员工38623人,其中司机36252人,司机在总员工占比达高达90%以上,司机岗位明显不是辅助性岗位;绝大部分司机自被派遣至神州优车做专职司机已经超过6个月甚至一年,司机岗位明显不是临时性岗位(法律要求不超过6个月);专车业务是神州优车的主营业务,其核心是通过车辆和驾驶员向用户提供出行服务,而司机作为该服务的核心要素,司机岗位显然不是可替代性岗位。因此,神州优车在非临时性、非辅助性、非替代性的核心岗位上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2)神州优车在2016年1月全资收购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之后,直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规定。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神州优车将天津安驾定位为:为母公司神州优车提供驾驶员的招聘和管理。但是实际上所有的招聘及管理都由神州优车负责,司机在于天津安驾签订劳动合同后,仍在神州优车从事司机工作,所以,即使神州优车全资收购天津安驾(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之后,神州优车和司机的关系仍没有任何改变,仍是劳务派遣关系。天津安驾作为神州优车的全资子公司,属于神州优车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神州优车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2.违法收取司机巨额保证金并不退还,且把保证金当做营业收入

(1)神州优车强制要求每位司机在入职时缴纳保证金1万元,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截至2015年12月31日,神州优车向司机收取保证金共计4.4亿元,约向4.4万名司机收取了保证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及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神州优车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向神州优车处以2200万元以上88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司机缴纳保证金总额4.4亿元,司机总人数3.6万人,每人缴纳1万元,中间仍有差额8000万元,其中主要原因是神州优车在司机离职时不退还或者拖延退还司机缴纳的保证金。

(3)神州优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把向司机违法收取的巨额保证金当做其全资子公司天津安驾的营业收入并将该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

3.强迫司机加班并不支付加班费

根据财经网2015年12月28日的报道《神州专车传统“重资产”下的巨大隐患》,神州专车司机工资计算公式:2500-500(基本工资扣除奖金部分)+1000(服务奖金5.0评分,4.9=600,4.8=400,4.7=200,4.7以下没有)+1000(补贴含加班费洗车水纸费用,需满足每天8小时)+2000(保底奖金需满足每天11小时)。对于日常工作,神州专车要求司机每天上线工作必须满11个小时,每周连续工作6天。除了周末加班之外,其他工作日加班从不支付加班费。神州优车的前述行为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三)《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法律意见书》违反的具体业务规则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1.5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1.7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2.1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第二条第(二)项: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第二条第(三)项: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三、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哪些情形应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款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三)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第五条: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而未披露,属于存在“重大遗漏”

(一)神州优车因非法营运在全国多地被交通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约谈

自2015年至今,神州优车因非法营运被全国多个城市的交通执法部门处罚或者约谈,最典型的如下:

1. 2015年8月1日,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北京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联合约谈神州专车平台北京地区负责人,指出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租赁车辆配备驾驶员从事的经营活动以及承租人将租赁车辆转租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在北京地区使用租赁汽车配备驾驶员开展的“金色星期天免费接送机”活动,将严重扰乱北京市正常运输市场秩序。截至2015年8月1日,北京市交通执法部门查处的来自神州专车平台的非法运营车辆达200余辆。有关神州专车被约谈及200多辆车辆被处罚均有新华网、新京报、京华时报、南方日报等几十家新闻媒体公开报道为证。

2. 从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3月30日,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共查处出租车非法客运案件8765件,其中,通过专车平台从事非法客运的案件1918件,其中,神州专车688起,超过违法总量的三分之一,占比35.87%,位居第一。对此,有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向媒体提供的案件情况汇总文件为证(如下)。中国网、新闻晨报、解放日报等全国几十家新闻媒体也做了相关报道。

3. 2016年1月18日,广州交委三度约谈包括神州专车在内的网约车平台,广州市交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在会上重申,平台企业不得接纳不具备合法营运资格的车辆及驾驶员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并要求各平台企业要认清形势,在前期清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清理力度。同时,要求各平台企业要继续积极做好国家层面规范网约车管理政策出台后的适应性准备工作,规范平台的经营管理,共同维护好广州的交通运行秩序和运输秩序”。对此,有广州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报道为证。

4. 2015年6月底7月初,徐州交通部门开展集中打击非法营运黑车专项行动。本次行动中,“神州租车”徐州分公司负责人被约谈,而该市6辆“专车”暂时将以集中保管的方式予以封存。根据规定,非法营运车辆要被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此,“神州租车”徐州分公司回应称,徐州公司目前所有的业务先停掉,政策出台之前将积极配合联合整治组行动,司机也不再上线接单了。徐州交通部门的约谈及暂扣车辆事宜有扬子晚报等新闻媒体的报道为证。

(二)《公开转让说明书》对于所有被行政处罚及约谈均只字不提,属于存在“重大遗漏”,《法律意见书》只提及两起税收处罚案件,未涉及神州优车因非法营运被处罚及行政约谈,更对神州优车商业模式存在的巨大监管风险做出了不真实的结论。

如前所述,神州优车商业模式的核心是“车辆租赁+司机驾驶”。对于司机的用工模式,神州优车存在着滥用劳务派遣,收取三万多名司机四亿多元保证金、强迫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形。而对于车辆,神州优车利用关联公司神州租车的租赁性质的车辆,在租赁的同时提供司机驾驶服务,直接违反了北上广深等多地的汽车租赁和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构成非法营运。因此,神州优车被全国各地交通执法部门多次约谈整改,其专职司机多次被交通部门处罚,车辆多次被查扣。不同于共享经济模式的网约车平台,神州优车的司机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司机,车辆是花费巨资租赁而来,对于司机和车辆的处罚的结果直接由神州优车承担。而且,这些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对神州优车商业模式合法性的认定,完全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所规定的“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神州优车却对此不予披露,《法律意见书》却认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对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这完全是错误的。

(三)《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法律意见书》违反的具体业务规则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1.5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1.7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第二条:(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综上,神州优车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存在五大法律问题:把与共享经济无任何关系的商业模式描述为“汽车共享平台”、“出行共享平台”存在明显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引用由自己提供数据、得出漏洞百出结论的所谓研究报告,对市场份额的描述、盈利预测存在严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根本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商业模式属于非法营运,直接违反交通部和多地现行法律规定,不具备运营资质,持续经营存在严重法律障碍;不具备任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涉嫌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定;用工模式属于滥用劳务派遣,并存在收取三万多名司机四亿多元保证金、强迫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规的情形;因非法营运被多地交通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及约谈,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却不予任何披露,属于存在“重大遗漏”。

因此,神州优车完全不具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业务规则所规定的新三板挂牌申请条件。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神州优车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不准许其挂牌申请。

特此举报。

 

                                            举报人:吴学益

                                        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61867

                                           2016年5月17日

 电子邮箱:38040765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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